有人疑惑為何在多名受害者出面指控的情況下,仍有部分不起訴的決定,質疑檢察官的判斷。對此,蘇文俊指出,過去曾發生合意[性.交]卻誣告[性·侵]的前例,因此檢察官或法官在認定被告有無犯罪時,須依據物證、書證及人證等證據判斷,「若證人同時身兼被害人身份時,實務上要求除了自己證述外,必須其他可以佐證的依據,否則告一個人就憑一張嘴說,是很容易造成誤判的。」
有原告描繪NONO的生殖器特征,可否作為證據?蘇文俊說,即使能夠描繪出來,也只能證明雙方可能有發生關系或見過對方的生殖器,卻無法直接證明[性·侵],「而且,大不大是相對的,實在很難單憑‘大’來當作證據。」
他認為,[性·侵]案件中,法官及檢察官要求「補強證據」的標準相當低,「兩人間的對話,甚至,被害人跟朋友哭訴的對話,有時候都可以當補強證據,所以本案應該是真的沒有其他證據,不是檢察官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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